一、国家级科研项目
1、由国家科技部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、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。
2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,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,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。
二、省、部级科研项目
1、由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,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,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,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。
2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,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,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,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,自治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研究基地课题中的重点课题。
三、市、厅级科研项目
1、自治区社科联项目,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,自治区教育厅项目,以及其他(省)厅(科技厅除外)立项的科研项目。
2、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、社会科学项目,市人事局立项的各类人才支持项目。
3、国家各类一级学会立项的科研项目。
四、校级项目
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。
五、其它
1、各级各类重大、重点项目,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别认定。
2、各级各类项目的二级项目、子项目,且有经费拨入我校帐户,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。
3、各级各类自筹资金项目(含子项目),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(内蒙古教育厅项目例外)。
4、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,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,我校教师为项目组成员,且有经费拨入我校帐户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,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。
5、各级各类项目参加人有效范围是:
国家级:前九位(含主持人,下同);省部级:前七位;市、厅级:前五位;校级:前三位。
6、各类企事业单位(机关、社团、部队、其他学校、企业等)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;境外(含港、澳、台)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;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,且有经费拨入我校帐户的都视为横向项目。
六、成果奖励级别
各级各类成果奖励级别认定,按上述一~五条项目级别认定办法执行。
七、未列入上述的项目或成果奖励由学校学术委员会”另行研究确定。
科研与技术服务处
二〇一三年五月